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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债务危机下的市场化改革(三)

时间:2020-08-30     点击:   【打印此页】  【关闭

中国人民大学汉青经济与金融高级研究院苗萌助理教授近期的研究论文 “Financial Distress, Contract Enforcement and Asset Grabbing”(金融困境、合约执行和资产争夺)用中国的数据进行了详细分析并总结出一个重要论点:对于处置权在首封债权人(先查封债务人的某项资产的债券人)和抵押权人之间的分配有着非常重要的经济意义。尊重契约精神减少法律程序所造成的不确定性能够带来一系列的正面影响。文中的实证成果对于中国乃至其他发展中国家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虽然借助破产法是一般企业解决财务困境的一般做法,但是在中国,因为破产法程序相对复杂、持续时间长、成本高、涉及债权人较多以及对于法院和法官的要求高等特点,只适用于较少数的国有企业和大型企业,大多数的中小企业在陷入财务困境的时候更多的是采用民事诉讼法第九章中规定的民事清算程序。相比于破产重组程序,这套民事清算程序有着程序相对简单、处置速度快、成本低、涉及债权人人数少以及对于法官要求较低等优势。具体来说,这套民事清算程序要求债权人通过起诉、申请法院查封债务人抵押物、庭审、处置抵押物获得现金四步流程完成对于债权的保护。

和美国的针对中小企业的破产法第七章相比,我国的民事清算程序更为简单,省去了债权人会议的环节。然而这种省略却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债权人挤兑问题。具体来说,当一个债务人在面临多位债权人时,民事清算程序规定,哪位债权人所相关的法院率先查封了债务人的某项资产(即首封债权人),该法院就有权利对于这项资产进行处置。虽然在理论上这种处置的权力是和抵押权不相冲突的,即抵押权人获得的是处置之后的现金的优先求偿权,但是在现实中,首封债权人很可能通过一系列的方式,例如拖延处置作为威胁来争取从有抵押债权人那里获得更大的利益,从而降低这个企业的清算价值。

这种规定不仅造成了对于抵押物权优先级的侵犯,更造成了债权人在面对困境企业时“先到先得”的处境,即那些先起诉查封的债权人能够获得更多的收益。这种“先到先得”的规定产生了严重的后果。首先,这种先到先得的规定降低了银行之间通过召开协调会来共同扶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的可能性。因为这时银行出于自利的动机会先起诉,甚至提前抽贷,而预期到其他银行可能率先抽贷,更增加了本银行抽贷的可能性。更多的银行抽贷可能会降低企业生存下去的可能性,让更多本可以继续产生经济效益的企业消失,降低生产率和就业。另外,抵押权人因为担心自己的抵押权在企业陷入困境时因为其他人的先行查封而受到影响,可能会提高利率来防范风险,这又增加了企业的负担。

在本文中,作者使用2012年浙江高院执行局《关于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和执行异议处理中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实行作为自然实验。该解答明确提出,当出现查封法院和抵押权所在的法院为不同法院,且出现利益冲突(抵押财产价值低于抵押债权额),应当在上级法院的协调下把抵押财产处置权交还抵押法院。作者使用了当地某银行在2008到2015年所有的970条违约数据进行分析后发现,在2012年之后,浙江省的有抵押债权人所获得回收率,相比于其他省的债权人有了显著的提高。此外,浙江当地的债权人进行提前收债的概率略有下降,债务人的存活率也有了一些提高。我们还发现当地有抵押物的债务人的融资成本有所降低。这些结果强调尊重契约精神的重要性,即对于抵押权人的利益进行保护,尊重事前签订的契约,降低事后法律程序对于分配结果的影响,能够促进公司的融资和金融困境的消除。

本文从微观视角考察了处置权在抵押权人和首封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的结果。文章发现,尊重契约精神,保护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的顺利实现有多重优势。它不仅能够降低不同的债权人之间“先到先得”的动机,降低他们进行债务人挤兑的概率,同时能够提高企业的存活率,更能够降低有抵押物的债务人的借款利率。这篇文章对于通过法律手段梳理多债权人条件下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有着较为重要的政策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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